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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認為西安鍋爐低氮改造有哪些需要注意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一)鍋爐使用單位(業主單位或委托的運營單位)要全面落實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安全主體責任,組織、協調、督促相關單位開展改造工作。在簽訂鍋爐低氮改造合同時,應明確燃燒器取得合格的型式試驗證書、報告的相關要求。不得私自改動和解列燃燒器運行控制程序,對燃燒器、鍋爐安全附件和安全聯鎖裝置進行日常檢查。需要修理燃燒器時,應當商請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確保在對燃燒器進行調試時,無關人員不得在鍋爐附近聚集。
(二)對于整體更換的鍋爐,一般情況下,鍋爐燃燒器應當由鍋爐制造企業負責選配,并對整體更換鍋爐的安全性負責;特殊情況需由鍋爐使用單位選配時,使用單位應當確認所選配的燃燒器符合鍋爐制造企業規定的配置技術要求。
(三)對于在用鍋爐,鍋爐燃燒器的更換、改造和調試工作,以及由此產生的對鍋爐安全性能的影響,應由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的單位負責。對采取授權方式的,燃燒器制造商應出具正式的授權文書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的單位應對燃燒器更換、改造是否對鍋爐安全性能產生影響,出具安全確認書。
(四)鍋爐燃燒器應依法取得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燃燒器型式試驗機構應客觀、公正、及時出具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并對燃燒器型式試驗結果和結論負責。
二、改造方式選擇
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方式多樣,技術復雜,為了保障改造工作的順利實施,有效防范安全風險,預防事故發生,經專家分析論證,綜合安全、環保影響因素,提出如下建議:
(一)對于7.0MW(蒸發量10t/h)以上的在用鍋爐,不建議采用預混燃燒的改造方式。
(二)對于中心回燃鍋爐,不建議采用更換燃燒器的改造方式。
(三)對于在用鍋爐,不建議采用直接改造燃燒器的改造方式。